[]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3]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8
实施时间: 2013-7-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外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公布取消、免征的收费项目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物价)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1008] 2023/10/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 沪财税[2017]99 2018/1/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规划档案行政事业性 渝价[2007]327号 2007/2/6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 财综[2001]35号 2001/5/3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 吉财非税[2010] 2010/12/2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 闽财综[2012]7号 2012/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免收世博会参展者相关行政 沪财预[2008]11 2008/12/3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范 浙价费[2008]20 2008/6/27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 琼价费管[2013] 2013/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 闽价通告[2015] 20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