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3]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8
实施时间: 2013-7-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外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公布取消、免征的收费项目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物价)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榕价费[2013]9号 2013/2/2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 2014/12/2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 2015/2/26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辽财非[2015]38 2015/1/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 2021/1/1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 苏价费字[2013] 2013/10/16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的 哈价行发[2012] 2012/5/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 粤国税函[2011] 2011/2/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 琼价费管[2012] 2012/1/16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6月30 20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