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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3]50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7-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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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确定先行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琼先行管函〔2013〕39号)收悉。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有关规定,结合先行试验区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先行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5元/㎡。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先行试验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三、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方可收费。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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