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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昌市城市出租车燃料附加启动执行时间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13]1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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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市客运管理处、市出租租赁汽车协会、各出租车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文件规定,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为了能够迅速应对成品油的调价频次和调价幅度的变化,完善我市城市出租车燃料附加联动机制,现将我市城市出租车燃料附加收费启动执行时间作相关规定如下:
  一、南昌市燃料附加联动机制应严格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交通局《关于南昌市城市出租车燃料附加联动机制的通知》(洪价经字[2011]27号)文件执行。即:当93#汽油价格在7.06-8.25元/升之间时,执行1元燃料附加;当93#汽油价格在8.26-9.55元/升之间时,执行2元燃料附加;当93#汽油价格在9.56元/升以上时,执行3元燃料附加。
  二、南昌市城市出租车燃料附加执行时间,以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规定的调价执行时间时点为准。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三、为了确保各出租车司机准确执行燃料附加时间时点,南昌市客运管理处、市出租租赁汽车协会、各出租车经营公司要及时掌握国家发改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相关信息,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我市城市出租车燃料附加按规定的时点、收费标准收取。
  四、为保证南昌城市出租车燃料附加工作有序进行,各出租车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南昌市燃料附加联动机制方案执行,做好燃料附加收费公示,提供燃料附加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在燃料附加收费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市物价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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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南昌市城市出租车1元燃料附加的紧急 洪价经字[2012] 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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