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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发[2013]26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23
实施时间: 2013-6-2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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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3日
  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洪办发〔2013〕3号),为吸引和集聚一大批高层次、高技能(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引领和服务我市发展,加速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市工作或为我市服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业绩显著,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力,且所工作或服务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我市域内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中柔性引进为我市服务的,在我市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或每月不少于1周。
  具体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
  (三)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或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的工作经历并在其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的工作经历并在其中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1年以上的经营管理专家;
  (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其技术或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有市场潜力的创业者;
  (七)在某一技术工种上拥有国内领先能力水平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八)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新创业者。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三条 创新扶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创新成果奖励和工作补贴。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对来我市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优先供应土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100万元或3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资助100万元。
  (二)科技项目资助。对我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各类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的,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事符合我市科技、产业发展战略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的,按程序优先列入南昌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并按项目单位在该项目上投入资金的30%给予科研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且已在生产过程中推广应用的,给予创新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且已在生产过程中推广应用的,按照省奖励金额1:1给予创新团队配套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或10万元。创新成果奖励资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补贴。对掌握核心技术且有贡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工作补贴,其中院士每月5000元,“千人计划”入选者每月3000元,其他科技人才每月1000—2000元。
  第四条 创业支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启动资金资助、办公补贴、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贴息。
  (一)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对来我市创业的,优先提供办公用房或厂房;对入驻我市工业园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创业的,提供100—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年内免租金;对在我市其他区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办公补贴10万元。由市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
  (二)启动资金资助。对来我市创业的,根据其创业项目等级,给予100—300万的启动资金资助,按项目进展分期拨付。对来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3人以上(含)的,给予200—40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
  (三)风险投资。依据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和其创业项目的需求,可由市属创业投资公司给予项目注册资本25%的股权投资,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融资贷款贴息。对获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多次申请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贴息期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信贷支持。设立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与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信贷风险,鼓励银行、保险、担保、创投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 引才奖励。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凡一次性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3人以上(含)的,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的奖励。对机构、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推荐介绍并成功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1人以上,且高层次人才开展了实际创新创业项目的,给予其2万元的奖励;所引进的人才是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或是经我市推荐并成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其6万元的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须满3年。
  第六条 鼓励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创新创业。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自主创业,或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攻关的,其原个人身份和技术职务职称可保持不变,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外语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
  第七条 所得税奖励。
  (一)凡来我市新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企业注册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同意,由受益财政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不超过3年。
  (二)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或服务满3年的,前3年按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住房优租、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
  (一)住房优租。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用政府人才公寓,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租期不超过3年,租金由用人单位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已享受安家补助的,不再享有住房优租政策。
  (二)安家补助。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对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50万元;对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30万元。安家补助由市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分3年拨付到用人单位。
  (三)购房补贴。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在本市购房的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按购房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由市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
  第九条 优惠待遇。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一卡通”实施办法》,享有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国境、医疗保健、在职培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可优先推荐担任中央、省、市直接联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津贴,授予政府荣誉。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凡来我市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或服务合同(协议)。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提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格认定及项目认定申请,并提供高层次人才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在我市工作或为我市服务凭证。
  第十一条 审核。市人社局初审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确认。经审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由市人社局在南昌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涉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 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除已明确来源的外,各项激励政策资金均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南昌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一事项已获市政府资助、补贴、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文件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即行废止,不再适用,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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