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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3]6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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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
  河南省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方案
  (省政府国资委 2013年6月29日)
  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是推进政企分开、培育合格市场主体、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平衡、不彻底、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有关精神,做好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促进国有“四资”(资源、资本、资产、资金)统筹运作,培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合格市场主体,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整合做强优势企业,探索劣势企业退出渠道,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本地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整体规划或方案,统筹安排,分类推进,力争到2013年年底,纳入脱钩范围的企业全面完成脱钩划转工作,纳入改制范围的企业基本完成改制工作,具备重组条件的企业实施重组并实现深度融合。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完成脱钩划转工作。对纳入脱钩范围但尚未完成脱钩划转的企业,要进一步摸清情况,排除障碍,加快工作进度,制定移交接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规范办理工商变更和国有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完成脱钩划转和移交接收等具体工作。对已脱钩划转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监管,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合格市场主体。
  (二)加快改制工作步伐。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出让、引资扩股等方式,盘活存量,引进增量,放开搞活国有企业。对纳入改制范围的应改未改企业,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规范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等行为,把握国有产权交易和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确保阳光操作,力争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三)积极实施重组整合。对行业相近、业务互补性强的脱钩改制企业,采取合并、收购、划转、股权出资等形式实施联合重组,组建企业集团,整合国有“四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积极推动新组建公司深度融合,支持集团公司按市场化原则对出资企业的业务、资产、资质、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升整合效应。规范企业监管体制,构建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实现扁平化管理,新设立公司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
  (四)妥善处置困难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整体规划或方案涉及的停产、半停产、资不抵债、“壳公司”等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工作。通过变现有效资产、返还国有土地处置收益、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等渠道,多方筹集改革资金,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各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内退生活费等安置费用。对尚有清偿能力的企业,由出资人按规定进行清算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规范退出市场。对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依法履行破产程序,通过法律途径退出市场。对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壳公司”及其他困难企业,采取先安置职工后解散注销等方式,分步分批妥善退出市场。
  四、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各省辖市政府作为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任务,强力推进。各省辖市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脱钩改制扫尾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等具体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服务,积极支持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
  (二)加强督导。各省辖市要建立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督导制度,对脱钩改制扫尾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省辖市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进行督导。
  (三)严肃纪律。各省辖市要进一步明确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不得瞒报、漏报企业情况,不得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有资产,不得抽逃企业资金以及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得违规进行企业人员调动、干部调整,不得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待遇。
  (四)总结验收。各省辖市要结合当地市属企业脱钩改制扫尾工作进度,适时开展“回头看”等活动,对市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高成效。完成任务的省辖市要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五)健全机制。建立政企分开长效机制,各省辖市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新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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