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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3]2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2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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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2.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白蚁预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并减半征收。白蚁预防费按南北地区不同地理环境,分标准征收,其中淮河以北地区减按1元/平方米征收。
  3.下放货物港务费到市级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
  4.缓征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船舶登记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药登记费、农药实验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及发证收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卫生监测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林业)、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贸促会证照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缓征3项政府性基金
  5.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6.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对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物价局公布一次,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强制收取,且不得高于目录收费标准征收。
  7.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国家及省管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律下调20%,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
  8.雷评、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估、消防检测等不得指定服务机构、人为设置限制门槛。
  9.鼓励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水平,对园区企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涉企收费,探索实行一站式收费或一费制管理。
  10.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入会缴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民政部门年检时要将收费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源头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11.不再办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开展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2.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取消和免征收费的规定。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上述取消、调整、下放、缓征等涉企收费事项一律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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