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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青岛市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经信字[2013]6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8-1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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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根据《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源〔2008〕3号)、《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1〕14号)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1〕68号),结合当前我市担保业务实际,现将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000万元(含)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对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
  2.对单笔贷款担保额300-500万元(不含3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
  3.对单笔贷款担保额500-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统借统还优惠贷款平台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000万元(含)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计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二、申报条件
  申请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独立开展业务。
  (二)机构应在2011年年底前成立并开展担保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发生贷款担保业务额1亿元以上并达净资产的一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按照青经信字〔2011〕68号文件规定要求,进行项目储备和报送信息等。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已获得工信部、财政部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此次不再申报青岛市信用担保资金补助。
  三、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自制)。
  (二)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
  (三)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资金的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担保机构2012年度业务开展和创新情况,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申请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情况等)。
  (七)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业务情况汇总表原件(附件4)。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补助额度,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时间,当年新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及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担保业务明细(附件5)等内容。
  (九)担保机构2012年度完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十)担保机构加入中小企业统借统还优惠贷款平台证明材料(仅限申请保费补助项目)。
  (十一)担保费收取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仅限申请保费补助项目)。
  (十二)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
  各区、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13年8月28日前行文(包括附件1,一式两份)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材料(1份)和电子文件(附件5)。
  五、项目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信用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年度信用担保资金预算安排提出项目和资金具体安排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按照青经信字〔2011〕68号文件规定要求,已纳入“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管理的担保机构方可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如实提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二)各区、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对每个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区(市)级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电话:85912656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855859
  附件:1.青岛市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
  2.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情况银行确认表
  5.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业务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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