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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3]1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改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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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失时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对于丰富提升“两个率先”目标内涵,扎实推进“八项工程”,具有重大意义。现就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握主题主线,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国务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体现我省“两个率先”的目标要求,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使改革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体制机制动力和活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通过持续深入的改革创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我省的发展阶段和省情实际出发,全面对接和落实国家层面的改革任务,全力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改革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增量改革,稳妥推进存量优化;注重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和鼓励先行先试与尊重基层首创相结合,找准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科学把握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规范改革的重要环节和操作流程,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二、把握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举措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研究制定我省推进行政体制、财税金融、投融资、价格、民生保障等领域改革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推进方案。
  (一)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1.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的要求,做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关工作。完成省级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订和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省编办负责)
  2.实施行政审批制度配套改革措施,在稳妥承接国家下放审批事项的同时,做好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和下放工作。完善制度,严控新增审批项目和新设行政许可,并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省编办,省监察厅、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3.贯彻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民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创新。
  1.落实国家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省财政厅负责)
  2.深入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负责)
  3.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落实和完善对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省财政厅、国资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4.推进落实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大力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积极争取开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和规范发展非存款类金融及投资机构以及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中小金融机构。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全省金融生态县建设。(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1.进一步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订我省政府投资条例以及贯彻落实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对确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负责)
  2.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省国资委负责)
  3.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能源局负责)
  (四)深化价格与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
  1.按照国家出台的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相关政策,规范我省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结合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进程,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稳步推进大用户直购电改革,积极争取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健全和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省物价局、能源局负责)
  2.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研究开展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逐步形成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存权利与人格尊严的长效保底机制。(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4.健全保障房分配制度,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建立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使用)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6.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强化落实大气、水、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农委负责)
  (五)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稳步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省农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适时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研究制定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水利厅、农委、林业局、财政厅负责)
  3.引导和支持大中型银行向县域延伸服务网点,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完善农业担保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省金融办负责)
  (六)深化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改革。
  1.推进部省共建教育现代化试验区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省级统筹体制机制,推进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建立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公报制度。(省教育厅负责)
  2.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制播分离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3.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强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完善社会办医政策,逐步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4.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等改革,加快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贯彻落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适时出台我省相关实施细则。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三、切合省情,扎实推进事关“两个率先”进程的四大领域改革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改革,争创推进“两个率先”体制机制新优势。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相关领域改革。
  1.不断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优化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性目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产业技术和企业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努力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突出发展服务经济,抓好重点领域和新型业态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推广,组织制定省级服务业发展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加快实施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积极向国家申报设立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并争取有关先行先试政策。深化科技人才体制改革,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人才支撑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及相关市场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5.继续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完善服务外包后续政策,加快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完善口岸体制,继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加大对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支持有条件的出口加工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积极探索设立自由贸易园区。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优化对外投资服务和管理体制,支持本省有条件企业“走出去”。(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加强产业和市场发展的法制约束,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和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执法监管力度,倒逼企业通过更新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等途径和方式加快转型升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二)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相关领域改革。
  1.编制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注重分类指导,选择若干不同类型地区扩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范围,为全省城乡发展一体化探索新路,积累经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以“六个一体化”为重点任务,着力在调整体制、创新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3.进一步完善城镇布局,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研究制定支持小城镇改革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并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
  4.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探索适合不同区域情况的差别化户籍制度改革模式,放宽县级市和建制镇落户条件,将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改完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和退出收回补偿机制,建立多元化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负责)
  6.创新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基层服务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开展强县扩权、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和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法制办负责)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改革。
  1.制订出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并配套制定相关补偿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负责)
  2.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工作推进体系,落实能源、水资源、土地等主要资源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资源产出率统计核算,提高资源保障程度,积极推动循环经济条例立法工作,促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抓好低碳试点示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的投入机制、考核机制和市场机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并在苏南地区率先推进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负责)
  3.深化节能减排体制机制改革,完善节能减排相关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负责)
  4.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框架,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省环保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相关领域改革。
  1.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完善区域分类指导的政策体系,统筹调整优化区域发展规划,统筹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的组织领导机制,采取区域互动、跨江融合、南北合作等切实可行方式方法,促进苏北跨越发展、苏中特色发展和苏南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结合《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加强苏南区域统筹发展制度建设,建立区域统一的要素市场,率先推进苏南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推进跨江融合和江海联动,落实苏中特色发展、整体提升和沿江地区转型发展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沿海开发和苏北地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继续优化、不断创新南北共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四、鼓励先行,支持各领域、各地区开展改革创新实践
  充分发挥各部门参与投入、组织实施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改革探索和实践,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改革的重点突破。
  (一)继续开展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结和宣传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3年改革试点经验,支持苏州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深度开展政策创新实践。继续推进南京科技体制、无锡两型社会建设、宿迁区域协调发展、泰州转型升级等综合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二)积极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继续支持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着力推进张家港等6个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取得突破。出台鼓励政策,加快发展生产型服务业,积极培育产业规划、投资顾问、技术评估、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征信调查等新兴服务行业,大力发展服务经济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
  (三)继续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健全科技与金融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试点,开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专利运营机构建设。组织推动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工作。总结无锡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经验,加快推进全省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科技厅、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规范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分税体制,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区域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将政府社会微观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给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负责)
  (五)改革创新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体制。加快实现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环评工程师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脱钩,逐步形成中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监察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工商局负责)
  (六)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机制,着力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及排查化解处置、现代治安防控、公共安全监管、综合管理服务和国家安全工作等5项机制。(省公安厅、民政厅、信访局、安全厅负责)
  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将改革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重点改革工作措施全面落实,见到实效。
  对国家层面已部署并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按计划抓好落实。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重点任务,各主要负责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进度。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配合。
  认真做好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并采纳社会各界意见,找准突破口、选好切入点、讲求系统性和长效性,着力在体制变革、机制创新、制度健全、法制强化等多个层面,落实有针对性改革措施,统筹兼顾改革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使改革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惠及民生。
  扎实深入地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在试点领域和地区部署推进重大改革举措,发挥其探索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可能,选择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开展政策创新。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改革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采取建立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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