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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0-20
实施时间: 2001-10-20
失效时间: 2003-10-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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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玉发[1999]38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意见》(玉发[2001]22号)文件,确保市委、市政府明确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引导作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解放思想、深化认识  
  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富民强市而确定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最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我市调整所有制结构、培植新财源的重要途径。要从思想上实现以发展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向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向的转变,打破传统扶持模式的束缚、不分所有制界限,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经济效益好的个体私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财政政策上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  
  二、落实政策、确保到位  
  1、各县(区)财政要严格按照《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玉发[1999]38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地方税总额中提取20%作为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县(区)可参照省、市办法,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列为省确定的100强,市确定的50强。
  2、各县(区)财政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名牌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技改贷款贴息、创名牌产品奖励扶持资金要适当给予倾斜,为实现做大、做强一批个私企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3、积极主动配合县(区)政府个私办向省有关部门汇报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998]9号和[2000]29号文件落实情况、存在问题,通过多汇报,让省有关部门多了解玉溪,特别是玉溪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力争得到省级更多的政策支持。
  4、各级财政要按零基预算的要求,在年初安排预算时,对个私办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证。
  5、提供融资担保。申请融资担保的个私企业,必须符合《玉溪市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批准,方可担保。  
  三、规范市级财政周转金的处置程序  
  (一)减免范围和标准
  (1)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城镇、乡镇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原占用的市级财政周转金免70%,其余30%在二年内还清。
  (2)私营企业借用的市级财政周转金按还一免一的原则给予减免。
  (3)上述企业所欠市级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全部豁免。
  (4)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的市级财政周转金,包括玉溪市县乡企业开发总公司、财政信用资金管理中心借的周转金。
  (二)处置原则
  (1)先还后免原则。企业按以上规定比例归还周转金,然后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归还不减免。
  (2)按比例减免原则。对分年度归还的企业,市财政按实际归还比例、减免标准计算,分年度给予减免。
  (3)奖惩分明原则。对积极催收归还市级财政周转金的县(区),年终由市政府按所还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不积极催收,长期拖欠市级周转金的县(区),市财政将从财政补助款中扣回。
  (4)统一考核、奖惩原则。市财政统一对县(区)财政下达回收财政周转金计划、并签订责任书,年终考核奖惩。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借用市级财政周转金的企业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附有关材料复印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
  (2)根据县(区)上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提供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批准改制的文件。
  (3)已归还市级周转金借款依据(复印件)。
  (4)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5)《玉溪市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细则》(玉政发[1999]122号)中“5、对财政和部门有偿资金由县(区)政府和财政承借并转贷的项目借款,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县(区)政府和财政努力回收、偿还上级财政和部门的,可按实际加收债权资金的40%的比例返还县级财政,先交后返。”的政策停止执行。  
  四、其它  
  1、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处理按省规定执行。
  2、市委、市政府有关个体私营企业财政扶持文件中涉及市财政局原处室、中心、公司管理的,仍由该处室、中心、公司负责落实。
  3、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市委玉发[1999]38号和玉发[2001]22号文件精神,凡与此文件不相符的一律取消。
  4、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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