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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3]4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20
实施时间: 2013-6-2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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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持续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调节机制
  1.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和土地忧患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投资强度大、亩均产出高、亩均税收多的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营造“珍惜土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为单位,实行综合经济效益、亩均税收的排名制度,定期进行通报。
  2.加强规划调控。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做好各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努力实现区域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共享。切实把好用地预审关,强化用地规划审查,严格用地限额标准,引导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3.加强计划调节。着力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制度,实施差别化的计划调节。根据土地供需形势,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积极推进用地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计划调节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与供应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施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和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民生事业等项目用地需求,大力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管控机制
  4.严格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等限制性生产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严格把握政策导向和产业政策要求,继续停止向一般性传统行业项目供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5.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充分竞争。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缩小划拨用地的范围和数量,除军事、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纯公益性项目和特殊用地等可以划拨供地外,对行政办公、非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供应改由定项目挂牌为定产业拍卖。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减少土地低效利用。规范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转让行为,探索推进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6.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严格项目准入门槛,继续实行工业项目集体会审制度。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绿地率(占总用地面积)在15%以内、投资强度在240万元/亩以上。无行业特殊要求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生活服务设施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工业企业则不得超过10%。提高新建商贸、住宅、住商类项目的相关技术指标。商贸项目原则上应建高层建筑,位于城区内的,容积率应在3.0以上,位于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容积率应在2.5以上;住宅、住商类项目原则上应建高层建筑,位于城区内的,容积率应在2.5以上,位于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容积率应在2.0以上。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推行建设高层建筑。
  7.严格土地合同履约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必须严格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要通过履约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开发、投产,促进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对已供地的出让地块,地块所在地管理单位要通过与用地主体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建设、生产要求、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可按每亩不低于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确定)及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对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工业项目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内容。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要求,处理好土地出让前的权属、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有关规定,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8.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通过“优化服务供应一批、强化招商消化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查清情况核销一批”等分类处置措施,有序高效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农转用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批而未供土地农转用指标按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盘活再利用,有效提高供地率。实行批地与供地挂钩政策。对前三年供地率未分别达到90%、80%、50%和前两年土地征收率未分别达到100%和60%的地区,视情暂缓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用地申请。
  9.加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和商业化开发,鼓励城市向空中、地下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竖向空间,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经规划、经信等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厂房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商业用途的,按相应区位同类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应单独确权发证,即地上、地下分别登记发证,地下室一般不计入容积率。对层高在2.2米以上、用于经营性的地下空间,按规定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推进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利用。有序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工作,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实现综合效益优化。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建设用地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布局分散、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因城乡规划调整,需“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等情况,原则上均要列入二次开发范围,采取“退二还一、退二优二、退二进三”等措施盘整土地。充分调动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按市场化机制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由政府收回、收购土地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二次开发中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征收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
  11.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布局规划,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推进中心镇和中心村集聚发展,确保用于农村建设的建设用地指标占当年可用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坚持存量用地复垦与盘活并重、增量与减量挂钩,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复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体系,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逐步建立宅基地置换制度,积极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探索推进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
  12.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土地一级、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推行网上挂牌交易,及时发布、上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房地产项目开竣工等信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评价和公布制度。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公示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严格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加快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合理确定地价水平,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规定。
  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机制
  13.落实共同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经信、财政(地税)、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日常议事机构。发改、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建设规划,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全面审查,严格项目准入产出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财政(地税)部门要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试点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实施项目选址,合理设置技术指标,严格督促工程开竣工;国土部门要强化土地用途和用地标准监管,研究、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及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
  14.强化经济政策激励。各地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转移支付、规费减免等经济杠杆调节措施,鼓励用地单位节约集约用地,将各种建设用地需求引导到盘活闲置、废弃土地和提高用地效率上来。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亩均税收排名前列的,可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按一定比例实行财政返还奖励或税收减免优惠;对利用新建地下空间进行商业活动的,可按照利用情况,以税收返回的形式进行奖励。
  15.强化绩效评价考核。巩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市、县创建成果,切实树立依法管地用地新理念,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推进“亩产倍增”计划,完善考核奖惩办法,突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明确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效益等考核内容。继续严格执行停止向一般性传统行业项目供地、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政策,加强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督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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