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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3]7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6-19
实施时间: 2013-6-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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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26号)要求,定于2013年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检查,还包括检查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5日)。各区(县)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3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6日至8月9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专项检查期间,市局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区、县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分析总结阶段(8月10日至14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劳动监察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县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人员,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要与当前全市正在开展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和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机结合,为扩充书面审查覆盖面奠定良好基础。要认真贯彻《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摸清本区、县企业用工情况,全面开展扩面资源排查、缴费稽核和监督检查,对于不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级分类监管,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使监管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要重在宣传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管理、自我约束,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7月5日前报送本区、县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于8月14日前报送本区、县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报表。
  联 系 人:于洋、司佳;
  联系电话:23338021(传真)
  电子邮箱:user037(内网)、tjldjc@(外网)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
  201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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