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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函[2013]4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7-4
实施时间: 2013-7-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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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按照人社部基金监督司《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行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程序
  受托人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规定,对新建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续签等十三种需要备案的情况,及时到市人力社保局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二、开展企业年金计划自查工作
  受托人对2006年以来在我局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全面自查,对按照规定应履行备案程序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及时履行相应备案程序。
  (一)自查企业年金计划运营形式,解除按集合计划运营的单一计划备案。对以单一计划形式备案、转为加入集合计划运营的企业年金计划,应由受托人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解除原单一计划的备案。
  (二)自查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情况,解除长期无缴费的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对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后,委托企业长期无缴费且近期没有明确缴费计划的,应由受托人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解除该企业年金计划的备案。
  (三)自查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期限,到期及时履行备案程序。对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已经到期顺延或续签、但未履行备案程序的,受托人应向市人力社保局补充履行备案程序;管理合同到期顺延和续签不备案,视为违规。
  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自查结果,填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计划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与相关申请备案函一并于7月底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实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信息月报制度
  从2013年7月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人应在每自然月度末,将委托企业加入或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况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其它企业年金管理信息报告以及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受托人要认真履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职责,并加强对其他管理机构的监督。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年金信息和资金安全完整。
  附件: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计划自查情况表
  2013年7月4日
  (联系人:向光腾;联系电话:8321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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