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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教委财[2013]8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27
实施时间: 2013-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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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确有必要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目前确定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保育类、教育类和其他类三大类共9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幼儿园向在园幼儿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和教师不得在为幼儿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幼儿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幼儿家长据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各幼儿园要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结算工作,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课外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餐费、点心费、延时服务费按月据实结算。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包括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幼儿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区县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由幼儿园事先征求幼儿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3.幼儿园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幼儿园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实行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书面告知幼儿家长,未经书面告知或幼儿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5.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本市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园贫困幼儿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三、严格实行教育收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幼儿园的教育收费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互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幼儿园要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幼儿家长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幼儿园在本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本区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按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3学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7日
  上海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原则  备注 
一  保育类   
餐费  每生每餐不超过12元  据实结算  为有需求幼儿解决用餐 
点心费  每生每餐不超过5元  据实结算   
生活用品  每生每学期35元  据实结算  指小毛巾等 
体检费  每生每年不超过20元  据实结算  体检项目附后 
校车费  每生每月不超过440元  幼儿自愿,据实结算   
延时服务费  延时服务每生每次3元  幼儿自愿,据实结算  使用发票寄宿制幼儿园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每生每天12元(餐费、点心费另收) 
二  教育类   
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  每生每学期100元  幼儿自愿,多退少不补  指图画纸、图画笔、剪纸、橡皮泥等 
课外活动费  每生每学期100元  幼儿自愿,多退少不补  开展春秋游活动、观摩电影、木偶剧等 
三  其他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生每学年90元  幼儿自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按照沪府办发〔2012〕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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