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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3]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7-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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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档案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涉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减少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
  三、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除国家规定以外,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涉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3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1.本市涉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修正:

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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