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24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我区平稳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现将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4/3/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 闽国税函[2004] 2004/1/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4/10/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 2004/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闽地税发[2005] 2005/10/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沪财税[2010]50 2010/7/7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琼财税[2011]30 2012/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 2005/1/1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 20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