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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13]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7-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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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少数试点企业受设备更新周期、试点推开范围等因素影响,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平稳推进,经市政府批准,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因营改增试点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因营改增试点导致月均增税额(即按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增加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1+7”试点行业(即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补助额度
  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税款所属期),按增税额的100%给予全额补助。2015年补助事项视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三、申报办理
  (一)办理流程
  1.企业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增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每年申报一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3月底前)申报。年增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可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在8月底前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3月底前)对全年数据进行清算申报。年增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可按季申报,前三个季度在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3月底前)对全年数据进行清算申报。
  2.部门分工审核。国税部门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企业累计实际缴纳增值税及退税情况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交送对应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收到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企业累计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情况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交送对应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企业累计增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在方便申报企业的前提下,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申报资料接件地点、传递方式等具体流程,原则上申报企业不参与申报资料在财税部门间的传递。
  3.区县财政兑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拨付(或预拨)至企业,其中:半年申报的预拨率为90%,按季申报的预拨率为80%。多退少补的清算数纳入年终一并处理。
  4.两级财政结算。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资金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财政。
  (二)报送资料
  1.企业申报资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6)营改增过渡性财政补助管理录入表;
  (7)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8)、(9)、(10)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七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留存。
  2、区县财政上报结算资料
  年度终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5月底前将上年财政扶持政策办理情况整理成册(××区县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办理情况汇总表),会区县(自治县)国地税部门后加盖公章上报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重要保障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确保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规范操作规程,加强审核把关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对企业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全市上下联动,加强协调沟通
  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了解收集本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市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发挥实效。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请咨询市级财税部门。
  联系人:市财政局  谭灵庆  67575503
  董文杰  67575468
  市国税局 王华 67676812
  市地税局 肖杨 67572663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5.营改增财政扶持管理录入表
  6.××区县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办理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9日

相关附件: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doc    
2.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xls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doc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doc    
5.营改增财政扶持管理录入表.xls    
6.××区县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办理情况汇总表.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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