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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企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3]2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7-25
实施时间: 2013-7-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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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企业领取社保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全面提升资格认证工作水平,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现就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2013年度企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将于10月底统一结束。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证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二、认证范围及模式
  (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资格认证。我市自2004年开展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街区退管平台)为主实施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以来,各区市对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认证工作都十分重视,认证停发率近两年一直控制在1%以内,确保了社保基金安全运行。2013年度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认证模式仍采取以各区市街区退管平台为主、社保经办机构为辅的认证模式。
  (二)企业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企业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工作是2013年认证工作的重点,目前对信息完善的企业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工作,已按照人员户籍信息所在街道编码生成认证花名册全部下放到各区市街区退管平台进行认证,其余信息不全及户籍属外市的企业供养直系亲属今年仍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证并完善信息,待信息完善后统一进入我市街区退管平台进行认证(相关认证模块已参照企业退休人员认证模块生成)。
  (三)企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这部分人员总数较少,但由于其基础信息不完善且工伤人员大多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增加了认证难度。2012年度市内三区企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由市社保局统一进行认证后的停发处理,其余各区市自行负责。2013年度认证花名册仍按待遇发放区划生成,但对基础信息已完善的企业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由各区市街区退管平台负责认证,其余信息不全及户籍属外市人员仍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证并完善信息,认证后的停发处理工作将由市社保局统一负责。
  (四)异地居住(安置)人员资格认证。异地居住(安置)人员的认证管理一直是我市认证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且企业供养直系亲属、1-4级工伤人员、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自2012年纳入统一认证后,认证范围扩大,认证难度进一步增加。对户籍及居住都在外市的异地人员,2013年继续实行发函认证模式,其中,市内三区异地人员由市社保局统一发函认证,其他区市异地人员由各区市负责;对户籍在外市但居住在本市的异地人员,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进行认证;对户籍在本市但长期居住在外市的异地人员,应由户籍所属的各区市街区退管工作平台负责认证。此外,根据人社部《关于有关地区2013年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协助认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3〕25号)文件要求,我市今年作为试点城市与全国13个省市实行联网,利用人社部异地退管平台开展了网上协助认证工作,各区市要按照试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圆满完成2013年度工作目标。做好认证工作是防止社保待遇冒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完善退管工作平台建设,严格按照认证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和市局统一部署进行认证,确保认证质量。认证结束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年度认证总结。市社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市的监督考核,并将各区市完成情况作为下拨认证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以人为本,全面落实无障碍认证工作。资格认证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突出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目前我市领取社保待遇的认证群体及数量不断扩大,但无论领取何种社保待遇人员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街区退管平台进行认证时,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相互推诿,必须认真接待,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记录下来,留下联系方式,逐级向上级部门汇报解决,待处理后予以告知。其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认证人员,须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因服务不到位引发投诉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三)完善信息,进一步夯实认证工作基础。各区市在进行2013年度认证的同时,一定要做好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完善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没有漏项。对因停发补办认证手续人员,必须健全完善其基本信息。同时,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与本区市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对失去领取资格人员及时停发,杜绝社保基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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