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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13]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2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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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创新融资方式,畅通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资源更多投向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推进全域统筹、城乡统筹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已进入全面突破提升的关键阶段,做好融资工作,是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农村市场、深化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重要契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勇于创新,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扎实、有序、高效开展,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多种融资方式,切实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融资需求。
  二、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的重点目标
  探索和创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模式,全面调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资源,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对2013年新开工建设的100个新型农村社区开展融资试点工作,重点突破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建设融资难题,在此基础上整体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实现金融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全方位支持、一体化服务。
  三、准确把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的基本原则
  建立全市统筹、四级协作、突出重点、多元融资、风险可控的融资体系,形成区(市)、街道(镇)、社区(村)、投融资主体、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六方联动的总体融资模式。
  (一)坚持全市统筹。将融资工作纳入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安排,研究制定直接补贴、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激励引导政策。加强统一规划和总体调度,深化分类指导和个案突破,有序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
  (二)坚持四级协作。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要协同发挥好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对金融机构、企业等进行政策倾斜,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三)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开发改造类社区和条件较好的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通过开发带动、市场运作等方式自行融资。将融资条件较为困难的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作为突破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资源倾斜,保障社区建设顺利推进。
  (四)坚持多元融资。完善利益引导机制,创新融资方式方法,通过银行贷款、债券、BT、基金、信托、保险、担保、再担保等多元融资方式,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需求。
  (五)坚持风险可控。有关区(市)、街道(镇)、社区(村)要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科学、准确地评估自有资产和资源,拟定收支平衡的投融资方案。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运行安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明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主体。各区(市)、街道(镇)和社区(村)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积极对接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通过重组改造原有融资平台、新设融资平台、引入企业、发动社区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多种方式,明确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具体承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融资和还款任务。青岛城乡社区建设投资集团等国有投资公司和有关企业要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挥融资主体作用,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积极创新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建设融资模式。
  (二)通过多元化融资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需求。产业基础较好的新型农村社区要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农民住房建设与特色经济园区开发互动、抵押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进行社区建设。引导大企业通过包街道(镇)、包社区(村)等方式,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在条件较为成熟的社区,鼓励灵活运用BT、BOT、保险资金投入等模式,筹集资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居民房屋所有权和林权等农村物权抵押担保融资方式,突破农村物权担保融资瓶颈,释放农村资源,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配套资金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发创新产品,通过发行基金、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方式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吸引社会资金以企业投资、社会组织投入、个人赞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的合作,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财产投保,分散融资风险。
  (三)突破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建设融资瓶颈。对融资较为困难的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探索通过担保和结余土地指标收益联动的方式解决融资难问题。构建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引导、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担保体系,为金融资源投入社区建设创造条件。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共同组成担保联合体开展联合担保,有效提高单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融资贷款额度。对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建设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再担保,通过增信方式盘活现有担保资源,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有村庄复垦后结余的土地指标按照每亩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有偿使用,由市和区(市)政府统筹安排,所得款项用于融资主体偿还银行机构贷款本息、解除担保责任。因指标延迟流转等原因造成融资主体无法按时还款的,相应的贷款本息由区(市)政府先期筹措解决;指标流转变现后仍有资金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各区(市)、街道(镇)、社区(村)多方筹措解决。各区(市)政府要按期推进复垦工作,确保指标及时流转,保障融资主体按时兑现银行贷款本息。
  (四)扶持新型农村社区配套产业发展。各区(市)、街道(镇)和社区(村)要按照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产业发展同步提升的原则,做到新型社区与经济园区两区共建,住房改善与兴业富民同步推进,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健康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创新农村物权融资机制,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强新型农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新型农村社区增设网点,提供便民金融服务。
  五、完善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政策措施
  (一)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对接。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农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的调度,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区、市政府要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牵头工作部门,准确把握并定期汇总拟建社区项目的融资需求和担保需求,主动与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接,着力解决社区建设具体项目的融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明确专门业务对接部门,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工作。
  (二)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符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融资特点的产品业务,建立银行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贷款规模与政府资金存放挂钩机制。鼓励大企业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后期开发,对重点项目贷款,经认定后按照基准利率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担保机构加强融资担保服务。成立融资担保公司,对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商业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建设融资担保业务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对积极开展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建设融资担保业务并且担保费率低于8‰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将其纳入商业化再担保体系,并按照当年新发生传统农村集聚类社区融资担保责任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兑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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