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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4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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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8月1日 的顺利平稳衔接,规范和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4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付款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前,须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纳税人除提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银行账户或储蓄卡原件及其复印件;
  2.承运单位或承运个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代开:
  (一)登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服务平台”(www.itax.gov.cn),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进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助系统,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详见附件)。
  填好后打印《申报单》一式两份,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二)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手工填写《申报单》一式两份,申请代开。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须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可选择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实时扣税、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缴纳,并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货运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共有六联,其中第一至四联交纳税人,第五、第六联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第九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发生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或折让等情形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相关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稿.doc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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