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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13]13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9
实施时间: 2013-5-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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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开具国税发票。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我省国税部门在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发票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发票种类: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共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0.5元、1元、2元,适用于公共交通运输业。
  (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定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该发票定额分别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
  (五)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旅客运输业。
  (六)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出租车专用发票。该发票分为冠名版和非冠名版,适用于出租车行业。
  (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版发票。手工版发票分为百元版和千元版两种,适用于起征点以下等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及其他不适用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的试点纳税人。
  针对上述调整,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湖南国税发票目录见附件1。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转换工作
  对2013年8月1日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需继续使用原有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转换期间”)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手续。
  (一)2013年8月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需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见附件2),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转换期间,试点纳税人将领用的地税税控收款机发票开具完毕或批量作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最后一次抄报税手续并在税控收款机中完成监控数据回传操作,然后可从机内取出税控卡和用户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卡片解锁手续。
  (三)转换期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卡片解锁手续后,可持原有税控收款机编号、税控卡、用户卡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手续并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再由税控厂商对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后正常开票。
  (四)税控厂商应当安排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附近驻点,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营改增纳税人在2013年12月底前提供免费技术维护服务。2014年起,税控厂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7号)及纳税人自愿选择的服务方式按年或按次收取服务费。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因税控卡、用户卡或机器出现损坏、遗失,应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卡、用户卡或机器,其购置费用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规定予以税前抵免。
  (六)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在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过程中,如需更换税控卡、用户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免费为其更换。
  (七)在转换期间内急需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适量领用定额发票、手工发票。
  附件:
  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湖南国税发票目录
  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相关附件:
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湖南国税发票目录.doc    
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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