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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7-3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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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购房人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二、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认定?
  答: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三、问:《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如何计算?
  答: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其持证时间按有效期连续计算。持证人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后重新申领的,按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发证日期重新计算持证时间。
  四、问: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是新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前办理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认定?
  答: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
  五、问:对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购房人,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认定?
  答: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六、问: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应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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