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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缴款书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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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需要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原来的“先申报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一、纳税人6月30日之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7月纳税申报期仍按原采集方式申报抵扣。7月纳税申报期后,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我局已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开通了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平台,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海关凭证办理”,网上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报送、取得接收结果、查询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等相关事项。
  纳税人按照“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报送的海关缴款书,可于8月1日起,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上述平台查询下载稽核比对结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1号)文件的第六条规定处理。
  详情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申报大厅进行了解。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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