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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金操作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31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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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自2013年8月纳税申报期起,凡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金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执行,并参照以下提示内容:
  一、纳税人应自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按照以下次序进行操作:
  1.下载打印税务机关系统自动生成的《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通知书》填列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其中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税务机关系统限定在生成通知书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金,逾期的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其中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和重号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
  2.对税务机关系统未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的,纳税人可每日查询上月报送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比对结果,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确认导出截止该日的全部比对结果。
  3.对选择确认导出比对结果的纳税人应进行确认导出,并下载打印税务机关系统同时生成的截止该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通知书》填列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其中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税务机关系统限定在生成通知书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金,逾期的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其中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和重号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其中比对结果截止该日为滞留的,即使在系统生成通知书后取得比对相符结果,系统限定也只能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抵扣其进项税金。
  4.对未选择确认导出比对结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系统在该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自动导出截止该日的全部比对结果。纳税人下载打印系统同时生成的截止该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通知书》填列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其中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税务机关系统限定在生成通知书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金,逾期的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其中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和重号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其中比对结果截止该日为滞留的,即使在系统生成通知书后取得比对相符结果,系统限定也只能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抵扣其进项税金。
  二、纳税人对上月报送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比对结果,可多次重复查询;对导出比对结果,无论是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导出或纳税人选择确认导出,系统每月只允许导出一次;对《稽核结果通知书》可多次重复下载打印。
  三、纳税人对上月报送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比对结果进行查询、选择确认导出,以及下载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均可通过纳税申报企业端系统远程办理,或在工作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您在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金时遇到问题或困难,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确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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