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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3]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7-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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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1]10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统一开放、机制完善、功能齐全、规范高效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我省完善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利于促进企业股权有序流转,提高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融资需求;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提高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并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提升安徽金融业服务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二、准确把握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
  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遵守国家有关金融发展、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坚持立足安徽,对接全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统筹建设布局、统一监管要求;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要坚持创新发展,把创新作为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要坚持规范发展,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规范与监管的关系,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明确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
  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组织形式,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为依法在本省从事股权托管交易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市场交易规则,为企业股权、债权和其他金融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监控和管理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协助储备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交易中心”)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指定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下,对接全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全省企业提供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服务。要按照市场化途径,积极整合省内其他现有股权交易平台业务资源,不断拓展市场功能,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逐步发展成为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在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股权托管交易的,我省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有在交易场所内进行股权交易意愿的,应统一集中到省政府批准的股权交易场所进行。
  四、积极拓展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业务空间
  (一)企业进场挂牌与交易。鼓励、支持省内未上市企业进场挂牌,开展股权、债权转让和交易。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场挂牌,吸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融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地方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省交易中心。经证券监管部门许可,在全国性股权交易场所退市的公司可申请在省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二)登记结算及托管服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登记结算机构,为挂牌企业的股权、债权和其他金融类产品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等服务,并为挂牌企业及其股东做好股权查询、挂失、证明、继承、赠予、分红等其他托管服务。
  (三)股权、债权及股权质押等各类融资业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积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为挂牌企业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为挂牌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定向增资等多种股权融资方式;债权融资,为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既可以是在股权交易场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也可以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股权质押融资,通过金融机构与股权交易场所合作,为挂牌企业股权提供质押融资服务;其他融资,股权交易市场通过与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机构加强合作,创新金融产品,为各类金融产品的挂牌与交易提供服务。
  (四)培育合格投资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要实行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筛选培育一批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做好培训服务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信托、PE等各类投融资机构参与市场交易活动。
  (五)中介机构业务。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推荐机构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辅导、信息披露、推荐挂牌等服务。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挂牌和融资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等服务。支持融资担保等机构为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等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服务。
  参与提供有关服务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五、切实加强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须经省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股权交易场所。
  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修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管办法,监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活动,组织防范、化解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建立健全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的业务范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日常业务监管制度,加强合规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提升合规性;实时监控市场业务活动,监督挂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挂牌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信用报告使用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市场风险管理;服从、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合力创造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做好挂牌企业培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挂牌企业资源的摸排与培育,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托管、挂牌和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大力引导、支持和动员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鼓励支持拟登陆全国性股权交易场所的后备企业在省交易中心先行挂牌上市,增强在全国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竞争性。
  (二)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行提供便捷服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在省交易中心挂牌和托管的企业,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省交易中心挂牌和托管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质押的,持省交易中心出具的有关股权结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出质或备案登记。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各地应参照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拟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的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给予有关费用减免;对挂牌企业因改制评估资产增值补缴相关税收而增加的成本,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在省交易中心备案和发行私募债券,比照省政府现行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奖补政策进行奖补。对进入省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研究制订奖补政策。
  (四)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地要定期深入辖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和指导制定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风险应急协调处置的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做好企业挂牌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业务活动,适时监控市场交易活动,落实风险控制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省政府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责,牵头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对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行的业务指导。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沪深证券交易所、外省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省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信用评级及其后备企业资源培育的配套支持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区企业进入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政策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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