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将“农家乐”纳入省级会议培训定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3]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24
实施时间: 2013-7-2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4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级单位:
  为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八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家乐”发展,在前一期“农家乐”纳入省级会议培训定点范围的试点基础上,经公开征集、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目前,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完成新一期定点“农家乐”供应商的资格确定工作。为确保省级采购单位在定点“农家乐”顺利举办各类小型会议、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杭(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召开或承办的小型会议、培训,均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纳入会议、培训定点的“农家乐”中举办。
  二、有效期限
  本次定点“农家乐”资格有效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三、定点采购的内容及价格标准
  对无住宿条件的定点“农家乐”,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场租、餐饮、茶水以及其他符合会议、培训列支要求的杂项支出;对有住宿条件的定点“农家乐”,采购内容还包括客房。
  根据省直机关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定点采购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采购单位在定点“农家乐”举办小型会议,每次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无报到和清场时间。住宿费最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75元;会议室场租、餐饮、茶水以及其他符合会议列支要求的杂项支出最高限额标准为合计每人每天110元。
  采购单位应按照“简朴节约”的原则,结合会议实际需求,以及各定点“农家乐”对外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对政府采购的优惠承诺,与定点“农家乐”事先协商确定各服务项目(客房、会议室场租、餐饮、茶点等)的最终成交价格,但人均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上述价格标准。采购单位在最终结算时,应当按照实际参会人数、实际消费项目以及事先商定的价格标准结算费用。
  采购单位在定点“农家乐”举办培训班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定点“农家乐”名单
  经政府采购,现确定杭州明君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等29家农庄(附件1)和一江春水茶楼等14家茶楼(附件2)为新一期浙江省本级会议、培训定点“农家乐”。
  各定点“农家乐”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价格优惠、服务承诺等信息,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中的“会议培训”子栏目下“农家乐”模块查询。
  五、采购实施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自行择优选择承办会议、培训的定点“农家乐”,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具体采购程序仍按会议、培训的有关规定(详见浙财采监字〔2008〕8号文件)执行。
  (二)采购单位应当在会议、培训举办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实地考察等方式选定承办会议、培训的定点“农家乐”,并预先告知会议、培训时间和所需的会议室、餐饮及其他服务的数量和要求,双方可按定点“农家乐”承诺服务内容,事先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可在办会(班)前向定点“农家乐”发送《定点会议(培训)联系单》,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浙江省省本级“农家乐”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采购结束后,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内网系统进行“内网备案”。备案审批通过后,再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批复的资金支付方式申请支付资金。(之后,省级政府采购会议培训系统改造完成后,采购单位与定点“农家乐”应直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进行“外网备案”。)
  (三)根据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省级会议、培训的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会议(培训)结算单》、《浙江省省本级“农家乐”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会议(培训)通知以及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名单、加盖“定点农家乐专用章”发票等,向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申请资金支付。如资金来源为单位其他资金的,则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浙江省省本级“农家乐”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及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名单等自行支付。
  上述《定点会议(培训)联系单》、《浙江省省本级“农家乐”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会议(培训)结算单》等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
  六、工作要求
  (一)为促进“农家乐”发展,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采购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向承办会议、培训的定点“农家乐”支付资金,不得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资金。如采购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的,各定点“农家乐”可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一经查实,对有关单位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购单位在定点“农家乐”举办会议、培训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开支费用,不得采用虚报参会(训)人数、开会(班)次数等方式列支会议、培训费用,也不得以住宿费列支其他费用。
  (三)各定点“农家乐”应按照定点协议及本通知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价格及服务标准,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定点“农家乐”不得乱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会议场租、餐饮及其他服务的价格标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迟接待或无故拒接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不得为采购单位虚报参会(训)人数、开会(班)次数或者虚列会议、培训费用提供便利。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照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将予以公开曝光。
  (四)采购单位应对定点“农家乐”提供的服务作出合理评价,对定点“农家乐”不能履行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五)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各定点“农家乐”的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的监管,建立各定点“农家乐”的履约及诚信记录档案,并将履约和诚信情况作为下一期“农家乐”定点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在定点“农家乐”举办会议、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对依法诚信经营、价格公道合理、社会评价较好且承办会议、培训较多的定点“农家乐”,将按规定进行诚信加分,并优先给予延续定点“农家乐”的资格。
  附件:
  1.2013年度浙江省本级会议培训定点“农家乐”(农庄类)入围名单
  2.2013年度浙江省本级会议培训定点“农家乐”(茶楼类)入围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 浙政办发[2016] 2016/1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将“农家乐”纳入省级会议培训定点 浙财采监[2012] 2012/4/1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全市农家乐行业发展的意见 渝商委发[2014] 2014/2/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 浙财农[2011]59 2012/2/3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7]50号 2017/2/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京郊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 京地税营[2004] 200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