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7-26
实施时间: 2013-7-26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见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开展和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应当通过黄金ETF代办证券公司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
  二、代办证券公司应当向首次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切实引导、提醒其重视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揭示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所发布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
  三、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业务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可用于黄金ETF申赎的交易单元(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单元”)编号,并在新增或变更上述交易单元时提前通知投资者。
  四、代办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指定交易单元在本所接受黄金ETF申赎申报的时间内,始终与本所交易系统处于登录连接状态。
  若因代办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投资者黄金ETF申赎业务不能及时完成,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doc    
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0/10/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 深国税发[2003] 2003/3/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个人 桂国税函[2007] 2007/10/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 闽国税函[2005] 2005/12/1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 鄂国税函[2009] 2010/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开展个人实 川国税函[2009] 2009/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 浙国税流[2005] 2005/12/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