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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13]6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20
实施时间: 2013-6-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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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0日
  附件:
  云南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确保试点顺利实施、平稳过渡。
  二、目标任务
  2013年8月1日前,面向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涉及试点的纳税人信息移交和确定、试点纳税人业务培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各项征收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各类发票开具顺利,纳税人申报顺畅、入库准确。
  三、政策内容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有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2.计税依据。原则上为销售额,即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3.计税方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未超过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试点应税服务出口。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规定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我省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我省。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前业务衔接。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2013年8月1日前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8月1日(含)后不得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在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做好思想保障工作
  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的重要决策,是着眼全局、不失时机地推进的关键改革,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试点进程,全面部署、督查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为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
  (二)组织宣传,做好环境保障工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核算方法、记账方式、会计科目、缴纳方式、征管机构等方面的调整、变更,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加强宣传引导十分必要。试点实施前,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试点情况,解读上级政策、宣传我省举措,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公众了解我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把宣传工作与对试点纳税人培训结合起来,使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正确填写报表、合规使用发票,提前思考经营策略,帮助企业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试点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国税部门要结合职能进行政策解读、解疑释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制度环境,为全省试点创造有序工作环境。
  (三)制定方案,做好政策保障工作
  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以及配套政策和方案的制定,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各项方案和政策的有效衔接是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关键。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本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和工作方案,做好征管体制衔接、发票管理衔接、财税库银衔接工作,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影响和产业发展问题,提高应对试点工作中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改革试点政策支撑保障工作。
  (四)明确职责,做好机制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是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组织力量,要按照全省工作方案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将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梳理和分解,工作要落实到部门,责任要落实到个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研究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努力在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理顺试点企业改革后征管机制,齐心协力实现税收征管的平稳过渡、税制的成功转换。
  (五)狠抓推进,做好征管保障工作
  严格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和征管政策是做好营改增征管工作的重要保障。税收征管部门要主动服务试点纳税企业,宣传辅导政策内容,狠抓政策落实,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时间进度,做好营改增征管衔接工作,杜绝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规范纳税秩序,强化征收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征管政策执行到位,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收缴,做好入库保障工作
  营改增税款的顺利、准确入库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制成功转换的重要标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按照试点期间预算管理和缴库有关规定,做好营改增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按流程缴库,按科目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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