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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13]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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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夸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根据73号令和《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若衔接规定》,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一)加快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建设。73号令第十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我省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各地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靶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无纸化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实行无纸化考试后,我省不再安排初级会计电算化补考。
  (三)军人以军人证件在我省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问题。73号令第六条规定,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菅理。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实行身份证入场验证,通过身份证入场验证激活考试系统,不接受军人以军人证件在我省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菅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我省在2013年7月1目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
  (二)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根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请表》。领证时,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需要,及时补充、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
  (三)确定会计从业资格征书换证时间。
  7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t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为确保换证工作的平衡顺利,我省计划分期分批对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换证,具体换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73号夸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衔接73号夸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各地应当加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利用定期登记和调转等时机,及时在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补充和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确保上传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73号夸取消7原26号令第二十E-条的注册登记制度。我省将不再保留从业档案信息中的”从业资格证注册时间‘信息项。在确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早于垒日制学历毕业时问的,一般应以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为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晚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的,一般应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为准;对于符合73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特殊情形,可以参考其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问进行确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73号令第三十六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7规定。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填写《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同时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己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以及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 a crl)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县(市、区)财政部门初步核实、受理申请后,应当归集上述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等留档各查湘关会计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在《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州财政部门。
  市、州财政部门复核后,在Ⅸ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每半年集中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公示。
  经过公示并作出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后,申请九应当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申请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团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73号令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26号令第三十九奈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73号令第三条中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73号令进行管理。
  附件 《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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