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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规[2013]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5
实施时间: 2013-7-5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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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分局、各区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为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市府令第247号),市财政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流程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5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流程的规定
  为规范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流程,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的定义
  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三、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条例》第十六条与《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七)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八)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在前海合作区申请设立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财会[2007]20号)第五款第一项与《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名称需冠有“深圳前海”字样)预先核准通知书(2份);
  (三)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退伙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书面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出资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九)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流程
  (一)申请人取得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按照《条例》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三)市财政部门审批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后发放受理回执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批准设立申请的,由市财政部门颁发批复文件及执业许可证。
  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人持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到市注协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七、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条例》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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