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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25
实施时间: 2013-7-25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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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3年8月25日—3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12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010元(宝安区按42148元,龙岗区按41120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3年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保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
  深圳市残联,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7月25日
  注: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27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的有关精神,2013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继续做如下调整:(一)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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