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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商商标[2013]7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6-13
实施时间: 2013-6-13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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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规范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提高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水平和效能,指导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准确、真实、规范提交申请资料,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提出认定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的,应提交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商标著名的证明材料达到证据效果即可,避免过度包装和非关联性过度举证。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不超过两本。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1个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在申请认定的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之内,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挑选1~3项。注册商标应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含商标注册图样电子文件)及与该商标有关的变更、转让、续展、许可使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未注册商标需提交申请人签章的首次使用的商标图样复印件(含图样电子文件)。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商标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检(验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所有人的,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并同时提供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二)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情况。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三)申请认定商标宣传情况。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或宣传报道。其中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附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复印件为依据,并结合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
  (四)证明该商标著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广告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申请认定之前的近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明要求。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广告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审计报告原件(符合鄂财注发[2006]3号文件要求,下同);申请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审计。
  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销售范围证明要求。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明。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省内销售范围举证8个以上市(州、林区)即可,省外销售范围举证2个以上省区即可。前述票证均为复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材料要求。
  (1)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国家、全省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全省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全省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该项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同行业没有排名的可不提供。
  (2)证明该商标著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的原件或经过市州工商机关核对后的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要求
  1.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申请人隶属于国家、省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材料。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原件或经过市州工商机关核对后的复印件作为证明。
  五、市州县工商局应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指导,确保申报企业的质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规范。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由所在辖区的市州工商局在每本材料首页注明“此件报送省工商局商标处”并加盖工商局或其商标管理机构的公章后报送省工商局商标处。
  湖北省工商局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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