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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地方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3]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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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2013年全省地方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收调查是为研究财政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各级财税部门掌握税源情况、研判经济形势的有效手段,也是财税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近期,国家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多项重大税制改革,做好税收调查工作,掌握相关数据,对完善税制改革方案意义重大。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税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做好税收调查工作。
  税收调查包含多个税种,涉及税收政策、财务会计、软件应用,组织难度大,标准要求高。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坚持定员、定岗管理,稳定调查工作队伍,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税收调查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法规、征管、税政、信息中心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顺利完成2013年全省税收调查工作任务。
  二、明确调查范围
  2013年全省税收调查范围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一)抽样调查企业
  抽样调查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抽取确定后下发。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的抽样调查企业,继续实行网上直报的方式(http://ssdc.mof.gov.cn)。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抽样企业调查工作中,建议各市在单机版NTSS中汇总、审核企业数据,确认无误后,再统一导入到直报系统中。
  (二)重点调查企业
  重点调查企业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调查企业选取条件,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标准和要求。具体选取条件如下:
  1、各单位确定的省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
  2、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3、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注册的所有企业 [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
  4、纳入企业集团任务调查的全部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企业集团;
  5、所有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
  6、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户,少于3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范围;
  7、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户数的50%以上;
  8、调查企业2012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
  9、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
  10、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0%以上;
  11、调查的房地产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该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50%以上;
  12、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收入的80%;
  13、应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
  14、为避免重复调查,各地对国税机关纳入调查的非营业税纳税人不再调查。
  (三)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各地应将名单以外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集团自行纳入调查范围,并把名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列入调查的企业集团应填报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调查指标由企业集团总部汇总(合并)所有下属成员单位的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等有关资料填报。2013年,我省地税系统负责调查35家企业集团。
  由于抽样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确定,均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有效性,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调查企业范围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名单上的空户企业(空户企业是指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企业表无数据的企业,抽样调查及重点调查不统计空户企业)的信息单独归集成一个数据包,与非空户企业归集成的数据包一并上报。
  三、优化调查指标
  (一)企业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以及《显示审核情况说明》。
  2013年,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指标和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删除了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部分指标,优化了信息表相关指标,增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指标,完善了房产税等地方税指标、其它税费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标,并补充了部分外购指标。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开展调查时要注意指标变化情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类期末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国内税收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1年度和2012年度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四、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工作的核心。各有关部门在税收调查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确保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完成税收调查表的填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税收调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定调查企业范围、解释填报口径、通知企业修改错误、按时准确上报数据及文字说明、提高调查数据的应用水平等。
  (二)严格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地税机关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填报,落实好数据口径和取数来源。填报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报送原状,各级地税机关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填报说明”的问题,应立即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盖章确认后重新上报;对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在《显示审核情况明细》中填写文字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以确保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的一致性。
  (三)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税收调查软件(NTSS)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主要看它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规定的数据口径和取数来源。对于满足上述要求仍然出现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应在《显示审核情况说明》中填写文字说明,调查人员不能擅自修改数据。
  (四)努力从源头控管数据。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数据误差,与新任务一并下发的参数中包含了用于审核数据质量的测算和分析表。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努力将差错消除在最基层。同时基层地税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工作时,应尽量将其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有效衔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便纳税人填报、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数据质量。
  (五)重视企业所得税等新调整指标体系的调查。今年的税收调查表中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等指标,各单位应认真掌握并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其中特别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法人企业均须填写税收指标及财务指标,汇总下级缴纳的法人企业须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税收及财务数据合并填报。非法人企业须填写相关税收指标,无须填写财务指标。二是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以便于调查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与调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收入比对。
  五、认真总结工作
  (一)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各市应于2013年6月15日前,完成资料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并将税收调查数据(抽样调查、重点调查、集团调查)、2012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以及对调查完成情况和调查数据特殊情况的说明、数据分析报告提纲、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上报省地税局。2013年6月下旬,省地税局将统一组织数据汇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总结分析报告。各市要全面总结2013年税收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及时对2012年度税收调查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应用,并至少选择一份优秀的分析报告上报省地税局。各市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税收调查工作总结、抽样调查情况报告和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地税局。其中,抽样调查报告和分析报告作为工作总结的附件。
  调查工作结束后,将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各市税收调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调查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在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1. 2012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
  2. 地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3. 抽样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说明提纲
  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名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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