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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3]5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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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家庭的寄托和希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毕业生个人前途,事关毕业生家庭幸福,事关国家长远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各高校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区县、各部门、各高校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培育就业增长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推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制定对高校毕业生的吸纳计划。
  (二)发挥就业主渠道的作用。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社区、行政村等基层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每年专门安排部分公务员岗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志愿者”选派的大学生。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空缺职位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列为必修课程,写进教学大纲。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将创业培训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延长至毕业前3个学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五)开展职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市场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期限为在学期间和毕业后1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津劳社局发[2009]44号)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5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外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外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七)给予房租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补贴2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成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继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九)开展实名登记。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服务窗口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前来求职的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对实名信息,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十)支持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对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一)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对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的60%给予生活补贴,并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十二)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三)准予高职院校外省市毕业生在津落户。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十四)帮扶对口支援地区高校毕业生。积极组织用人单位面向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和重庆市万州区等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对到我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享受我市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十五)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的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信息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大层级管理力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多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支持。要充分发挥市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要求,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的资金支持工作,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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