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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3]20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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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0年制定《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0]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7月9日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块状经济为特色,以集群经济提升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条件,围绕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适当照顾山区和欠发达地区,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其他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及海洋新兴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为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具体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引导基金项目除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操作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
  第十条 引导基金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级政府依法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三)基金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基金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基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办法规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
  (六)基金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引导基金项目除外)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和汇总表(见附1,财政部门填报)、项目申请表(见附2,项目单位填报);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以及承担项目单位位于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内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相关批文;
  (七)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入账凭证;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项目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和汇总表(见附1,财政部门填报)、项目申请表(见附2,项目单位填报);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基金设立相关批文及出资证明;
  (四)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基金运作、决策和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等文件;
  (五)基金管理团队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情况;
  (六)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及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说明;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本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省财政厅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等,在每年12月底前,正式下发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根据本操作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于当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全省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拟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我省上报备案的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包括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本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确认后,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将特色产业资金转拨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本省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对各市、县(市)特色产业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通报抽查和评价结果。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加强管理,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特色产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密切关注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上报省财政厅。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年末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用。对违反本操作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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