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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3]79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8-1
失效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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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请重新核准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3〕134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11]744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酒类检测中心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酒类检测服务时,继续按照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见附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酒类实施监督抽查而开展的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但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检测费。
  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每年4月30日前须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请你委在有效期前满三个月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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