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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国资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3]9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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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国资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衢州市市本级国资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外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衢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通过外派监管机构或人员,以独立、客观的咨询、审查和评价方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落实,以持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市国资委外派监管机构或人员(外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财务总监)为主要审计力量;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时,可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协助,也可外派其他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市国资委在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部分审计工作,并可以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的分类
  第五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监督力度,按照重要性原则以及企业规模、资金量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的大小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审计对象分为三类:将企业管理混乱,市领导有批示或相关执法部门有要求的企业列为A类,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将上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B类,2年审计一次;其他企业列为C类,3年审计一次。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合规性等内容,具体分为:
  (一)企业会计核算内容是否一贯真实、准确、完整;
  (二)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范围、方法、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告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要素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故意编造虚假利润问题;
  (四)账表、账账、账证是否相符;实物、款项和相关会计资料是否一致;
  (五)各项收入核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六)成本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是否存在劳动者报酬核算不真实问题;
  (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八)企业新增不良资产(含各类潜亏挂账)及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以及不良资产变动情况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九)企业重大人事任免、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资金调度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情况,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十)对外提供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金调度存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租赁、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管理等经济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十一)对外投资、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股权)转让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十二)涉及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十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十四)国资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和职务消费情况;
  (十六)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十七)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动态调整审计对象的类别;
  (三)组织人员和力量实施审计;
  (四)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并做好后续检查;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向市国资委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审计情况;
  (六)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专项报告;
  (七)市国资委和其他监管部门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限:
  (一)有权指导被审计企业研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市政府批准可暂予以封存;
  (六)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事项,各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并对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七)有权根据市国资委所授予的处理权或处罚建议权对有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五章 审计管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各审计机构和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企业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企业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若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企业的意见一并报市国资委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各类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事项和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督促被审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企业或部门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和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管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罚则和附则
  第二十条 市本级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创造良好的审计工作环境,配合审计机构和人员做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对于被审计企业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被审计企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问题,有关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的外派审计人员,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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