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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商务[2013]8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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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二、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
  2.目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4.申报说明(见附件2);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
  7.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8.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9.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相关具体要求
  1.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2. 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自2013年起,对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础按比例支付的技术费给予一次性贴息。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4.《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5. 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钴精矿、钼精矿、锑精矿等矿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6.《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7.申报依据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为准。
  (三)申报材料的报送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厦门市商务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申报截至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登录进口贴息申报系统(网址:),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应电子数据。
  联系人:陈蒋齐(负责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类别申报,六楼613室),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5302553;吴晓艳(负责先进技术类别申报,五楼519室),服务贸易处联系电话:5302569。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
  2.申报说明和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
  厦门市商务局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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