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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3]29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8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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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申报项目。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流通处)、省外经贸厅(财务处、机电办、科技处和进出口处)申报。
  2.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审核要求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贴息资金支持条件以及报送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请于4月26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将本地区(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外经贸厅(一式四份)。同时,将《办法》规定的详细材料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外经贸厅(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复印件材料时,要将原件一并报送省外经贸厅,经核对后原件返还企业。
  请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联 系 人:
  省财政厅 赵 焱 电话:(024)22825350
  省外经贸厅 都志超 电话:(024)86892298-7195
  陶永堂 电话:(024)86892298-7065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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