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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法[2013]36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5-17
实施时间: 2013-5-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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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中关于“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和“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的要求,决定开展全省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导内容
  中期检查督导主要包括本单位(系统)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工作方面。法制宣传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普法工作是否得到充分重视,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基础保障工作方面。是否有完善的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普法对象是否明确,普法经费是否得到保障,普法教材、资料是否齐全,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3.制度建设工作方面。是否有健全的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普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普法工作运行是否规范。
  4.组织实施工作方面。是否积极组织参加财政普法宣传活动;普法形式是否创新,普法内容是否丰富,是否举办有影响、有实效的普法活动;向全省财政普法办报送普法工作动态、信息是否及时。
  5.依法理财工作方面。是否依法履行财政职能,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财政立法是否科学、民主,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评价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是否有效开展;财政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完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财政政务是否公开,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是否得到加强。
  6.检查考核工作方面。是否认真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普法检查督导工作,是否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单位、本地区普法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督导。
  二、检查督导方式和时间安排
  1.2013年5月-6月,各市(县)财政部门对本级进行自查,并对所属县(区)财政部门的中期检查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和实施检查。6月30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普法办报送本单位、本地区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情况总结。
  2.2013年6月-7月,省财政普法办对各市(县)财政部门中期检查督导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督导工作要求
  1.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按照《全省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和《考核验收计分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中期检查督导有关工作。
  2.以中期检查督导为契机,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以来取得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做好今后“六五”普法工作。
  四、检查督导效果考评
  根据各市财政局向全省财政普法办报送的本地区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情况总结,省财政普法办结合抽查情况,按照《全省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评选出全省财政普法中期先进单位、先进普法办公室和普法先进个人,以省财政厅名义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普法办 王铁民 李永柱
  024-2270929422821841(传真)
  附件:全省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全省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
  考核验收计分标
  全省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如下(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6分)
  1.成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机构(2分)。
  2.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2分)。
  3.设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2分)。
  二、基础保障工作(12分)
  4.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明确重点普法对象(2分)。
  5.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3分)。
  6.组织征订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3分)。
  7.普法工作文件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普法工作整体情况(4分)。
  三、制度建设工作(8分)
  8.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考核制度(2分)。
  9.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2分)。
  10.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2分)。
  11.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2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33分)
  12.积极参加财政部及省财政普法宣传活动(5分)。
  13.普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适时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普法宣传活动(6分)。
  14.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5分)。
  15.党组(党委)中心组每年组织法律学习(4分)。
  16.每年举办财政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4分)。
  17.积极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4分)。
  18.及时向省财政普法办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总结材料等(5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31分)
  19.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财政规章立法方面取得新成果,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财政制度评价评估机制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效开展(5分)。
  20.财政重大决策程序完善。财政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程序规范,执行中的定期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有效实施(5分)。
  21.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5分)。
  22.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财政执法主体适格、依据明确、程序规范,执行保障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落实,自由裁量权基准合理细化(6分)。
  23.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规范、有效(5分)。
  24.财政法规数据库联网工作。与省财政厅财政法规数据库建立联网(2分)。
  25.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3分)。
  六、检查考核工作(10分)
  26.适时组织本单位、本地区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中期检查督导),普法工作取得成效(4分)。
  27.在财政部组织普法知识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6分)。
  七、其他(加分或减分)
  28.“六五”普法期间,市(县)财政部门获得当地党委、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表彰、嘉奖的,每次加2分。
  29.“六五”普法期间,市(县)财政部门被选取为全国或者全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验介绍单位的,每个加2分。
  30.市(县)财政部门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警告或通报批评的,或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变更的,或未履行法定职责被要求限期履行的,或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国家赔偿的,每件次减2分,最多减6分。
  31.市(县)财政部门干部发生与行使职务有关的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1分,最多减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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