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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我省2013年秋季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2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7-3
实施时间: 2013-7-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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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文化与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费〔2011〕17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52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2〕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核定的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中小学不循环教材正文印张、插页、封面价格,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费〔2011〕170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插页、封面价格,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52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正文印张、插页、封面价格,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2〕203号)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教材发行折扣率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发行折扣率彩色版28%、单色和双色版30%执行;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按35%执行。
  二、从2013年春季开始,在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核价中,对教材教辅材料价格保留小数点一位,计算到人民币角,对分采取四舍五入。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材新一轮的政府采购期限(从2011年秋季至2014年春季)中,继续确定由省新华发行集团牵头组成的出版发行单位联合体作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材免费教科书采购的对象(供应商);继续实行原来教材出版发行联合体2.1%的让利比例,并由价格管理部门直接在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零售定价中予以核减;省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减后的价格进行政府采购,降价的金额全部让利给学生。
  四、本通知公布的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3)一律未包含光盘价格。销售光盘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每张光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5元,并应在教材封底零售价格后进行标示。
  五、省外直供的中小学教材,其封底标注零售价格如高于我省核定的价格,一律按我省核定的价格执行;其封底标注的零售价格如低于我省核定的价格,则按标注的零售价格执行。
  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规定,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制定。为便于查询,现将我省2013年秋季使用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同时予以公布(见附件2)。
  七、我省各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八、本通知公布的中小学教材、教辅材零售价格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各有关单位可登录该网站的“价格政策”或“价费公示”栏内查询,网址:。
  附件:1.福建省2013年秋季中小学不循环教材零售价格表
  2.福建省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备案表
  3.福建省2013年秋季中小学循环教材零售价格表
  4.福建省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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