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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发电[2013]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4
实施时间: 2013-4-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2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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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52号)精神,现就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95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125元和73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水平见附表1。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525元和 77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
  应对措施。
  请各设区市物价局速将此件转至所属县(市、区)物价局。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陕西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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