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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24
实施时间: 2013-6-2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2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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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市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广播影视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即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广播影视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应当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应按规定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9月1日起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已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发票,从8月1日起停用并于2013年9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若还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仍可继续使用相应地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关地方税(费)。
  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将于6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对照上述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同时,应积极参加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或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pub/wzgs/)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浙江财税12366服务热线咨询。同时,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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