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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7-15
实施时间: 2013-7-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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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赣商商贸字[2010]424号)要求,加强行业管理,加大商务执法检查力度,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和换证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户每年建立回收和销售台账,台账可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产品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自行设计下发。辖区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都需进行备案登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摸清行业底数,获取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工商年检后,要对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户进行年检,具体年检时间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年检时,要求再生资源企业或个体户除了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还要求根据台账填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户经营情况表》(附件一)等资料。在对资料审查合格后,办理年检,在备案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年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室,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对在本辖区内取得省级或市级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企业,按照省厅赣商商贸字[2010]424号要求,根据属地原则,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和年检手续。为了做好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省厅再次印制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并根据各设区市报来的数量,减半发送到了各地。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在登记证书使用完后,到省厅再次领取时,需报送申请报告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发放情况表》(附件二)。
  (二)按时办理。逾期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按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逾期未办理年检手续的,视同未备案。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毁损或遗失,应在报纸刊登作废或遗失声明,然后再按程序申请补办备案登记手续。经营者不按规定年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备案登记证书》。
  (三)认真建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户的信息库,这是我们商务管理工作的自身需要。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务必使本辖区内所有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户全部备案登记,全部进行年检。根据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和个体户报送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户经营情况表》(附件一),建立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户的信息库,汇总本辖区的再生资源回收销售情况表。做到应纳全纳,应检全检,完整反映。
  (四)报送信息。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纸质和电子版的上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产品情况表》(附件四)以及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填报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的《设区市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联系表》(附件五)报送省厅。
  联 系 人:  王 瑞 安       夏   阳
  联系电话: 0791-86246673      0791-86246677
  传   真: 0791-86246673      0791-86246674
  电子邮箱:wra@jxdoftec.gov.cn   80978819@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户经营情况表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案登记证书发放情况表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产品情况表
  5、设区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联系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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