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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3]12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6-30
实施时间: 2013-6-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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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3]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我市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现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放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就业社保补贴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与新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中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毕业生社会保险补助100元/月、80元/月,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加快福州高新区海西园4000平方米以上的福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榕政综〔2012〕127号)要求,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工商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启动资金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场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首届海峡两岸(福州)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后续工作,加强对来榕落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跟踪对接,推荐有意来榕落地转化的参赛团队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促进大学生创业创新成果转化。
  三、设立市级创业就业培训基地
  在福州高新区海西园和市人才储备中心设立市级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对在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待就业登记、有意向参加创业就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市政府每年安排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培训基地软硬件建设、管理和师资费用。与各有关高校共建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对按要求完成年度创业培训计划任务的市级基地给予补贴。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扶持和服务,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建福州市创业讲师团,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初期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咨询指导服务。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一站式”就业公共服务
  在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服务窗口,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有效搭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其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以及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或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各高校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市财政根据举办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加强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努力让每一个高校毕业生都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增强就业信心。
  五、实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以下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中。
  六、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继续开展就业见习计划。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市级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时长一般为三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台湾地区大学生到福州台资企业参加见习活动,为来榕参加见习的台湾地区大学生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和考核,对连续两年未能完成见习任务或未接收毕业生参加见习,且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缔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七、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依托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福州人才市场、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福州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和福州市就业训练指导中心等培训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到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待就业登记的愿意在福州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待就业一年内可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八、发放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
  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对残疾高校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福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后,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
  九、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
  开发建设福州人才市场网,提升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作为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 提供毕业生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毕业生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与各县(市)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各高校就业网站的互联互通,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十、营造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环境
  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由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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