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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实施有关注意要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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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现将有关要点整理如下:
  一、新办法与旧办法主要差异:
  (一)抵扣规定改变
  新政策规定: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后,且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原规定为:正式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无需等待稽核结果即可直接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新规定一样,必须稽核且相符的才能申报抵扣。
  (二)采集时限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就是: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要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
  原规定为: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三)数据报送要求改变
  新政策规定: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相符才能抵扣。
  具体要求就是:必须在申报抵扣的前一个月至当月申报期截止前2天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
  原规定为:在纳税申报抵扣时一并采集报送。
  (四)纳税申报填写栏目及资料报送改变
  新规定要求:
  1、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2、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份数、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二、新旧办法衔接特别注意事项:
  (一)由于采集时限的变化,2013年7月申报期截止前即将满180天的海关缴款书应及时在本月申报期内采集并申报抵扣,以免因错过采集期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损失。
  (二)自2013年7月16起,开始使用新办法上传数据,纳税人仍使用原采集软件采集数据,可将采集数据报送至我局办税大厅,由办税大厅人员接收。我局将尽快提供网上上传相关软件。
  三、新办法实施以后注意事项:
  (一)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申请稽核、获取稽核结果及申报抵扣),避免超期,影响税款抵扣。
  1、数据采集:务必自开具之日起180日之内采集并报送海关缴款书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获取稽核结果:税务机关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每月申报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打印稽核稽核结果通知书。
  (1)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天,这段期间内任何一天均可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任何一天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但一旦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将无法修改,暂时未比对上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本月无法申报抵扣,需留待下期申报抵扣。
  (2)纳税申报期最后2天,如纳税人未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的,系统将自动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
  3、申报抵扣: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当月申报期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以上事项提请相关纳税人注意,以免无法抵扣相关税款造成损失!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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