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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发[2013]70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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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温州区域竞争优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制定办法如下:
  一、“一事一议”主要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一事一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同时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重点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产业重大项目,适应现代城市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生产性、智力性、公共性服务业重大项目,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
  (二)依法行政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集体研究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特事特办原则。根据实施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用地、财政、税收、金融、审批服务等方面,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一事一议”项目推进落实。
  二、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市重大产业申请标准(见附件1)。
  三、“一事一议”的主要内容
  “一事一议”项目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在以下方面得到扶持。
  (一)用地扶持。根据产业布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在用地安排、土地价格、配套规费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
  (二)财税扶持。在设备投资等方面,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补助;同时,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可按同级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金融扶持。对“一事一议”项目,加强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引入创业投资等渠道筹措资金。
  (四)企业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要求。
  四、申请“一事一议”程序
  (一)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或市投融资平台(国有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的申请,说明项目的概况、“一事一议”理由及议事方案。
  (二)按事权由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事项发函(函件格式见附件2)至市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接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市主管部门。再由市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一事一议”申请项目根据“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标准”进行审议把关,提出审议意见。对同意作为“一事一议”的项目,要明确项目具体扶持事项和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时间。
  (三)“一事一议”项目及扶持事项由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四)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抓好工作落实,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五、“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
  (一)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进度缓慢或优惠政策无明显效果的项目,采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直至收回用地等措施,予以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
  (三)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单位要与“一事一议”企业签订服务监管协议(协议应当予以公证),负责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建设监管。“一事一议”企业应当在协议中作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适用中止机制。
  (四)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竣工投产进行验收,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五)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跟踪联系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相关内容的落实进展情况,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六)市政府各相关分管领导或工作联系副秘书长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以及市瓯江口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1]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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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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