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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明电[2013]2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7-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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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今年新麦收获期间,我省部分地区连遭高温阴雨,小麦出现萌动、胚裂、生芽等情况,不完善粒有所增多。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因灾损失,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13年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3]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省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将不完善粒20%以内的等内小麦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根据国家七部门通知精神,合肥、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等6市受灾地区,凡符合国家标准(GB1351-2008)且不完善粒在20%(含20%)的等内小麦,列入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并对不完善粒超过10%(不含10%)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单独收购、单独存放、单独统计、单独核定入库成本,定向销售并单独定价。对不完善粒超过国家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比规定标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其他有关事项,按《关于印发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947号)执行。
  二、强化对不完善粒超过20%小麦的收购和监管。鉴于我省小麦不完善粒超过20%的数量较少,且夏粮收购工作已大头落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收购,多渠道消化,确保农民因灾损失降至最低。对少部分品质下降严重的小麦,要指定并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较高管理水平的酒精、饲料、养殖等企业定向收购。对超标小麦收购、加工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密切关注超标小麦及其制品(包括副产品)的流向,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指标的小麦流入口粮或饲料市场,从根源上消除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组织协调。有关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收购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市场稳定。各级粮食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密切配合,按照新的收购政策要求,积极指导委托收购企业继续抓好农户余麦收购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分行要积极为参与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企业,提供收购资金支持。对已收购且不完善粒在20%以内(含20%)的等内小麦,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共同抓好不完善粒超标小麦收购工作。各地在收购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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