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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40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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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我中心在近期工作中发现有参保单位经办人手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据要求核对入账。经财务部工作人员查实收入户开户银行无对应金额的缴费到账,在对票据进行仔细辨认后,证实该票据及加盖印章均系伪造。该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仍处于欠费状态,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据管理,保障参保单位职工社保权益,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提倡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委托银行收款的参保单位其社会保险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指定的银行按月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收据通过银行回单系统传递。
  2、参保单位通过自主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后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收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据不会在单位缴费前提前开具。单位社保经办人若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据到单位报账时,单位应核实该笔缴费确已缴入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帐户。
  3、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后应在下月初在长沙社会保险服务网(/cs12333/)上查询单位缴费到账情况。如出现缴费后未到账情况,应持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据至我中心财务结算部核实处理。
  特此通知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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