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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工发[2013]1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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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开发区、区县(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委局(产业)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全面开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共谋发展、共享成果,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五化一率先”的战略部署,遵循“依法推进、利益兼顾、科学合理、保持稳定”的原则,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协商程序,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履约实效,促进劳资双方互利共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春季要约行动”工作安排
  1、要约时间
  春季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有利时期。各级和各单位应在今年3月—5月集中开展“春季要约行动”。
  2、要约对象
  (1)已建工会但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2)工资集体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企业。
  (3)行业特色鲜明,中小型企业集中,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区域。
  3、协商重点
  切实提升工资协商的质量和实效,要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
  (1)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
  (2)参考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3)协商、完善企业薪酬制度,促使企业收入分配向生产一线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倾斜,向有技术创新能力、出创新成果的一线职工倾斜;
  (4)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具有激励性、导向性的职工福利制度;
  (5)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依照法定标准,制定或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4、要约程序
  按照《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要约,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要约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代行要约;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区域,由行业或联合工会组织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协商要约行动,代表企业职工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行业或联合工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企业行政方收到要约后20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行政方也可以向职工方发出要约。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定期听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联合召开“春季要约行动”动员会议,制定下发文件,整合各方力量,狠抓推进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开展“春季要约行动”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促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区县(市)工会要督促企业工会认真听取职工意见,积极启动要约程序。各区县(市)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积极回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2、促进质量提升。推动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突出个性化,增强实效性,扩大普惠面。要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作为协调的核心内容,提出协商要约,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各开发区、区县(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协商,做好解答政策咨询、参与协商谈判、代拟协议文本等工作,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有效提高。要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质量提高、履约较好的典型单位,以点带面,带动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3、强化监督保障。要坚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并积极探索建立职代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评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的行政监督和工会组织的劳动法律监督作用,为企业工资协商履约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年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将联合对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发展。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总工会
  长沙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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