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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参保工伤职工定期伤情健康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人社函[2013]4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6-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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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导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作,关爱工伤职工群体,创新工伤保险社会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参保工伤职工定期伤情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伤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开展工伤职工伤检工作,定期了解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及健康状况,通过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工伤职工伤情健康检查、伤病及并发症确认、工伤康复治疗、伤病信息平台的一体化管理,达到“创新管理模式,服务工伤职工,明确伤病关系,指导合理治疗”的目标,最终形成工伤职工定期伤情健康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伤检对象
  长沙市各参保单位中目前仍具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的以下三类人员:
  1、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不含已与受伤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
  2、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不含供养亲属);
  3、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中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上述三类人员按以下情况进行伤检:第一类、第二类人员中伤残一到六级的工伤职工或按工残退休的工伤职工每年一次,伤残七级到十级工伤职工每两年一次;第三类人员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参加伤检建立伤情健康档案。
  三、伤检内容
  伤检内容包括工伤部位检查、身体一般性常规检查及根据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具体内容按伤检套餐项目确定。
  四、伤检方式
  伤检工作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委托伤检医院进行。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伤检医院,并签订委托伤检服务协议。
  (二)伤检费应综合考虑伤检项目价格、医院级别等因素确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不承担伤检费用。
  五、工作要求
  工伤职工伤检工作涉及面广,需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各级各部门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
  (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伤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好伤检工作中涉及经办、劳鉴等业务的衔接协调。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伤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全市伤检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基金调剂。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全市统一的伤检套餐、伤检价格及伤检医院服务协议,并负责伤检工作的管理实施。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本级伤检实施方案,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具体负责确定本级伤检医院、签订伤检医院服务协议、核定伤检对象名单、结算伤检费用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伤职工伤检信息共享平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立伤检信息库,定期对伤检医院伤检信息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确定伤检医院的重要依据。伤检医院具体承担工伤职工伤情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建设,设专人对伤检信息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登记、变更相关伤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工伤认定时间、诊断结论和伤残部位、伤残等级、基础疾病信息、定期伤检结果等。
  (四)优化整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检的资源。探索在有条件的伤检医院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建立工伤职工伤检、劳动能力鉴定、康复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工伤职工伤检与工伤复发并发症确认的联动机制,工伤职工伤检完成后,有原伤情并发症需治疗的,由伤检医院统一报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确认后,与原伤情相关联的并发症纳入工伤治疗范围。
  (五)建立工伤职工伤检与康复治疗的对接机制。工伤职工伤检完成后,经确认原伤情工伤复发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的,可安排相应康复治疗。
  (六)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伤检政策的宣传解释,协助伤检医院安排工伤职工参加伤检,搞好工伤职工伤检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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